原住民身分的憲法保衛戰

(圖/摘自原民會官網)

在民國115年1月5日這個關鍵時點前,臺灣原住民族社會正面臨一場關於「原住民身分喪失」的行政風暴。根據原民會現行法規,部分原住民族人若未能在期限內變更其姓名,將面臨喪失原住民身分的嚴峻後果。這項措施不僅觸動了族人的認同神經,招致原住民的不解和批評,更引發了各界對於憲法平等原則與文化主體性的深度論辯。

根據官方說明,這波身分變更要求主要針對特定條件的族人:即父母僅一方具原住民身分,且在民國110年1月27日以前,因父母離婚或死亡而由原住民方監護,進而依當時「特別規定」取得身分者。官方主張,爲了讓身分取得標準趨於一致,這類族人必須在115年1月5日前,改從原住民父或母姓,或取用傳統名字,否則將失去身分。

雖然行政機關強調,期限屆滿後戶政事務所會書面通知,且身分喪失後仍可重新申請恢復,試圖緩解社會焦慮。然而,這種將「姓名形式」視爲「身分維持」前提的治理手段,在法理分析中被視爲一種「行政威嚇」,其背後的邏輯與憲法精神存在根本性的衝突。

此項行政措施的最大瑕疵在於其直接牴觸了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4號判決的意旨,該判決早已明確揭示,國家將原住民身分的取得與特定命名形式(如必從原住民姓)強制連結,本質上是對原住民族的差別待遇,違反了憲法保障的種族平等原則。

如今行政機關卻無視此憲法法庭判決意旨,仍將身分視爲國家可以隨意收回的「行政給付」或「恩給」,而非基於血緣與集體認同的固有權利。這種明顯違憲的「姓名綁身分」的枷鎖,忽視了姓名應是受憲法保障的人格權表現(釋字第399號)。

政府用行政命令強制要求原住民姓名必須符合特定形式,顯露了根深柢固的行政霸權,完全無視各族羣如達悟族的親從子名制或泰雅族的親子連名制等獨特的文化慣俗。

對於族人而言,名字不僅是戶政系統的代碼,更是「連結土地、家屋與祖先的生命史」。國家以行政管理便利爲由,將「溝通識別困難」的成本轉嫁給原住民族,這不僅是對《原住民族基本法》尊重文化主體性精神的悖離,更是對歷史創傷的二次傷害。

真正的族羣平等,是確立「身分與姓名脫鉤」的原則,讓名字迴歸爲集體自決的勳章,而非行政管理的工具。而原住民族身分權,則是原住民族行政和政策賴以施行的基礎。建請原民會廣納民意、重新檢討此一「最後通牒」式的行政命令。並請原住民立委提出更好的修正動議,能夠迴歸到以遵從憲法法庭釋憲意旨,並尊重個人意願、身分血緣認同和文化自主之精神加以修正。(作者爲立法院榮譽顧問)